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墨竹工卡县。
法定代表人:陈洪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栋梁,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2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6.38万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已履行500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吉利小车,每月偿还车贷2000元,需到2022年2月才能还完。本院已经通知***届时带车到法院,目前尚未控制该车。***在西藏建筑工地打工,需到年底才能领取全年工资。***承诺今年最少偿还1万元,明年还完车贷尽量多还欠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商品房、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2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 孙将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