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侯兴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民终***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工卡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照书,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拉萨市。
上诉人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圣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照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2018)藏0124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圣创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藏圣创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68元,减半收取575.34元,由上诉人西藏圣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响
审判员达杰
审判员**央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