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环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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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异4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温州今世创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37号276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群,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夷,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9㠉1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玉环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柳海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官,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洲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州今世创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嘉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坐落于玉环市XXX不动产变卖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瑞洲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华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浙1021执447号。另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华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1021民初17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1021执3383号。2022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1)浙1021执3383号之三执行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新华鸿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XXX不动产【浙(2019)玉环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2019)玉环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进行拍卖。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6日、6月20日和7月2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案涉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和变卖,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为(2021)浙1021民初1758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请求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被执行人新华鸿公司案涉不动产拍卖、变卖是以(2021)浙1021执3383号执行案件实施,而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却以(2022)浙1021执447号案件的事由提出,故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温州今世创嘉控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郑建敏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吴月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黄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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