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特4号
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9幢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85699148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现场管理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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