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特4号 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9幢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85699148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现场管理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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