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9执异3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9幢10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298-300号E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区金都花园1幢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浙江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9号诚园3幢1**401室房产系其所有,并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作为买受人于2018年2月10日和被执保全人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农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农公司开发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9号诚园3幢1**401室房屋,于2018年4月2日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于2020年6月交付给异议人。2021年3月12日,异议人向泰顺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由于案涉房屋系***在婚内购买,而***配偶***已于2018年11月去世,该中心要求***的继承人***、***等共同到场办理或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由于***、***分别常年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工作,受疫情、国际关系等因素影响,两人均长期滞留国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故异议人的产权登记请求被该中心驳回,至今未能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异议人已与中农公司依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合法占有案涉房屋,而该房屋之所以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系客观原因导致,非属异议人过错。贵院依法作出了(2022)浙0329执异16号执行裁定,确认异议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并裁定解除查封措施,上述裁定书已经生效。现涉案房屋因本案再次被贵院查封,异议人认为:该房屋虽登记于异议人中农公司名下,但实系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故请求依法解除对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9号诚园3幢1**401室房产的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2016)浙0329执异16号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浙0329民初17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保全申请执行人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浙江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浙0329执保393号。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9月1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的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9号诚园3幢1**401室的房产 另查明,2018年2月1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异议人购买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9号诚园3幢1**401室房屋,总价为1135828元。2018年4月2日异议人支付完全部购房款。2020年6月,案涉房屋交付至异议人处。2021年3月12日,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与两异议人向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因***配偶已死亡导致材料不全而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房屋被本院查封前,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泰顺中农物联网有限公司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在本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系客观原因造成。异议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泰顺县罗阳镇**大道179号诚园3幢1**401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孔东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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