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2民初3644号
原告:温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6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沣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9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沣洲建设有限公司、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