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沣洲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2民初3644号 原告:温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6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沣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5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9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沣洲建设有限公司、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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