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846号
申请人: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褚仁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林,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桥,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
被申请人:陈其兵,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其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价值139506.4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等值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1070114629)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其兵名下共计价值139506.4元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18元,由申请人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