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638号
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
被申请人:贵州商储胜记仓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五星村**/div>
关于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商储胜记仓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黔0111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
据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贵州商储胜记仓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贵阳市花溪区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商储胜记仓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所持有的土地。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