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8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褚仁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桥,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林,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即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做出(2020)黔0113民初5846号之一裁定书,保全了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506.4元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申请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