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846号之一
原告: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铝建路(原装饰铝厂运输厂老年车队**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HP9P03G。
法定代表人:褚仁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桥,男,证号:3240118110041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林,男,证号:3240115110042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即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林东矿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823935。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138××××****。
原告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8日,原告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星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