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22号
申请人:贵州银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古楼村繁盛晟机械设备公司办公楼D栋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15AC9XE。
法定代表人:蒲云吕,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七冶大厦A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823935。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行,账号为1093××××0114的银行户头中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额度为2450000元,期限为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银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文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