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5979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路188号七冶大厦A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823935。
法定代表人:张锡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美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小梅
书 记 员 甘元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