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82民初6016号
原告:贵州嘎太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同心组49号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J8HQ6P。
法定代表人:冷华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现住仁怀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现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七冶大厦A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823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嘎太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嘎太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嘎太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嘎太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4元,减半收取计7057元,由原告贵州嘎太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