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5执保262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桑涧镇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0321893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定远县吴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新大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3218937E。
法定代表人:朱其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吴圩镇人民政府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执保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