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5民初1674号
原告:杨x,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自空定远县桑涧镇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874233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杨x与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联系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