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201民初1381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
被申请人:***,男,1958年6月,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十三中学路东。
法定代表人:翟福杰,经理。
被申请人:葛根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葛根庙本街。
法定代表人:马新伟,镇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葛根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葛根庙镇人民政府到期债权工程款300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葛根庙镇人民政府到期债权工程款300000.00元,暂不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