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人民政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201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葛根庙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执行人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十三中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伞春吉与***、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人民政府、兴安盟正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2201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苏日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