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1874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厂,男,44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男,34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滁州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9117696Q。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厂、**、滁州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