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某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2011号

原告:***,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传员,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厂,男,44岁,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男,34岁,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滁州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商业楼A楼1303-1307室。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厂、**、滁州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牛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