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胜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永胜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279号 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亦作为原告先于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案号为(2023)陕0402民初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两案应当并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3)陕0402民初227号案件审理,某安装有限公司与***互为案件原告和被告。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