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01民初6135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107号3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80483。
法定代表人:杨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被告一雇佣原告在被告二的都匀市匀东镇饶河村上河头组水厂供水工程项目做钢筋工,原告务工结束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亲笔向原告书写欠条,尚欠原告劳务费4000元,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欠薪,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2018年3月被告***雇佣其在都匀市匀东镇饶河村上河头组水厂供水工程项目做钢筋工,2019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罗继辉,罗连香,***三人在饶家5A级景区跟东生公司修建水厂工资10120.20元”。被告未支付劳务费,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劳务费4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其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福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  思  彤
书 记 员 卢思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