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1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毕节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0MB0T84933M。
负责人:谭学明,该所党委委员、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男,住贵州省毕节市,该所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蝶,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九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80483。
法定代表人:杨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远才,男,住贵州省织金县,该公司法务工作员。
上诉人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与被上诉人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