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民初363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辉,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秋溪镇秋溪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09093803。

法定代表人:钱晓毛。

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OMA6DJJPC21。

法定代表人:韦勇。

被告: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107号3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80483。

法定代表人:杨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龙县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新盛居委会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80096221563。

负责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奉香,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大唐明建设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县新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调取证据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敏兴

人民陪审员  杨再龙

人民陪审员  王邦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潘云梦

书 记 员 杨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