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2236号
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祺、李毅,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培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小平,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姝,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1元,减半收取6215.5元,由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