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新乡东岳拢头小组肖家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475361XU。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恢复执行,现申请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共领取执行款21024元,申请执行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要求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5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国芳

审判员  郑文英

审判员  吴鹏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俊杰

书记员马江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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