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新乡东岳拢头小组肖家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475361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2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证券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收入,本院已另案冻结;另查明其在江西省××××大道有住房一套,该房产已在靖安农商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另案查封,拟拍卖。此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涉及多案,且涉案金额达二百多万元,其称暂没有履行能力。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款276185元及逾期违约金325898.3元(2013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的违约继续按该年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截至2018年9月3日,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