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842号
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岳村拢头小组肖家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475361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524184。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102899。
被告:江西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620号3栋1单元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6279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662895。一般授权。到庭。
被告:江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4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31元,减半收取6215.5元,由原告江西城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花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慧
书记员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