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宏源钻井队

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诉五家渠宏源钻井队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08号
原告五家渠宏源钻井队,住所地:五家渠市长***653号2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苑国政,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甘漠中道4826号01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雪军印,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受理原告五家渠宏源钻井队与被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宏源钻井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家渠宏源钻井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宏源钻井队负担。
审判员石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