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洋科贸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洋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民催4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洋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春市九洋科贸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票面金额3,000.00元、收款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支票号码为XXX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九洋科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