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5民初18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561243879,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南路269号3号楼410-2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部分款项,且就剩余诉争款项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4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庄 珊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