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3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488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四路1号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748112XY。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91449758.2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