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25民初41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纠纷问题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1.00元,减半收取1,58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