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海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868号
原告:陕西东海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郝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备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1号院综合楼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海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海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海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129.5元。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