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2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申请保全人:贵州鑫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普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GT6269C。
法定代表人:;罗兵,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保全人: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32230W。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9991572。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保全人: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319612F。
法定代表人:赵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云海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GTY9Y9L。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贵州鑫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云海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1日依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黔0203民初3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贵州鑫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云海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80705.6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本院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保全人贵州鑫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六枝特区云海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多家银行均有存款若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六盘水六枝特区支行账户37×××24中1080706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执行员  周天星
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