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78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大道瑞丰新城15幢1单元2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69991572。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幢4单元31层3101-3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32230W。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经理。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炼,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127860。
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晟塑**,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同兴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E8BU64M。
经营者:吴灵巧,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同兴家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199411813598。
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六枝特区晟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3民初23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50400元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保全人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504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执行员  周天星
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