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幢4单元31层3101-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33132230W。
法定代表人:王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炼,系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斌,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六枝特区云海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二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GTY9Y9L。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勇,系贵州麒翔(六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凤,系贵州麒翔(六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云海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裕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杨 梅
审 判 员 蒙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姜红燕
书 记 员 熊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