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8931号之二
原告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19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向华宇广场所在的站东路社区居委会调取的材料显示,渝碚路街道于2019年3月4日收到华宇广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关于第四届业委会解散的公告》,3月12日收到业委会三名成员的辞职报告,华宇广场业主委员会成员已经低于法定成员人数,同年3月14日,渝碚路街道对华宇广场业主委员会的文档资料、账本账簿进行封存,华宇广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章由站东路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进行移交。经核实,华宇广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至今仍未成立,目前华宇广场小区仍为无业主委员会小区。因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立案前已解散,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琛琛 审 判 员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易 娟
书 记 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