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476号
上诉人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3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今朝公司上诉称,本案仅是一般的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不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曾协商由江北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不但包括土木建筑工程,也包括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不但包括工程的新建,还包括工程的拆建、改建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等。本案系因多台电梯的采购、安装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因此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今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