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木萨尔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执12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木萨尔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2498号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9101.70元(不含逾期利息),未执行209101.7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铂 审 判 员  朱险峰 审 判 员  彭国梅
法官助理  贝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