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320号
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富士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10559万元的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25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三峡银行的存款15.10559万元;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号房屋。2021年6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了(2021)渝0117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存款15.10559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