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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某公司与重庆市大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民终2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某公司。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重庆富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8民初1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未足额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复核,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告知上诉人复核结果并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富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置。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富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重庆富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