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92民初4188号
原告:***,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重庆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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