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邢台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民辖8号
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邢台大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9号7号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72337778-4。
法定代表人:宋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758784-0。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管理费、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等共计9515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4月1日,原告经过投标中标,对被告的村民住宅楼进行施工,双方于2003年4月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村1、2、3、4号村民住宅楼建设施工,工期为456天,合同价款为17500097.17元。同时约定由村委会找施工队施工,村委会负责扣除其施工队工程总造价2%的管理费,由原告派驻管理人员入驻工地管理施工,村委会把扣除2%的管理费支付给大泽建筑工程公司。2016年5月10日,被告村委会干部*甲午对2007年7月9日的一份住宅楼基础施工前期费用汇总情况签字确认,该汇总中明确显示,平整场地43708元;临时水电设施费用23230元;基础施工75156元;施工现场加高88250元;临建64405元;监理办公室费用626元;其他费用81940元;工地管理人人员工资185720元;雇主责任险保险费38500元;前期及工程的管理费35万元,共计951535元。后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单位的新建办公楼是占用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土地,法院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便于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本属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鉴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有利害关系,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将该案件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温立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