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民初2101号
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7778-4。
法定代表人:宋书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5元,减半收取计6657.5元,由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