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3民初2887号
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9号7号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72337778-4.
法定代表人:宋书林,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758784-0.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的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北大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同意原告诉讼费缓交到开庭之前,但是原告一直不予交纳。我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仍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费用而仍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河北铱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