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崔立臣,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庆岭镇。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长山乡。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庆岭镇。
被执行人:崔立军,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庆岭镇。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立军、***、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11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二、总对总查控对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226.3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传统查控对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进行了查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街送配电小区4号楼2单元7层2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S0002402**房产及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隆鑫花园C号楼3单元5层8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S000198935号,建筑面积140.63平方米房产,经过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房产进行接拍,折抵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浚淇审判员朱北斗审判员籍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