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鞍山东方钢构桥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11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1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二、总对总查控对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调查,三、传统查控对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朱北斗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代理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