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民初1603号
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李念学。
诉讼代理人:刘海军。
被告: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民。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吉林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可宁。
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吉林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原告吉林市双赢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晶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