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04民初20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杰
书记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