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原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慧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伟辉,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民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伟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吉0204民初3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605,932.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及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的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伟辉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从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如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5、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望